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凡本条例涉及的禁止行为需要追究责任.而法律,法规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界桩或者基本农田标志牌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或者责令赔偿重新竖桩立牌所需费用,第九十五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他单位恢复,恢复的费用由违法用地者承担,第九十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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