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三节,用地管理,第五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退还相应的地价款。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依照本条规定置换土地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主管部门、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制定置换土地选址方案。确定方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十二条。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市政府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年限未满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 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提前收回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六个月 将租赁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退还相应租金。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情况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动工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计算,第五十五条,属于闲置土地.依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第五十六条。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 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已改为非军事用途的原军事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八条,土地储备范围包括,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新增建设用地.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五 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 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第五十九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未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开发 经营,管理 第六十条,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一、银行贷款.二 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三,财政拨款 四,其他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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