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十五条。征收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政府可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收土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二。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拟订。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时 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四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公告。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 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六.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和丈量,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 套价,并将确认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三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当事人对补偿的主体。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当事人仍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因其他原因。当事人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 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第十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预存款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设立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确保征收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能及时足额支付,未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得申办征地报批手续,也不得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预存款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足额预先存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相应土地的征地补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有征地预公告的 征地补偿以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时的土地利用状况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安置人口数以征地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 发布了预公告的.以预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第十八条,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制度.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农村留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确定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支付有关补偿费.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村留用地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账册、专户管理.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用于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部分.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为失地农民本人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社会保险 土地征收后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流转后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社会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三章,土地征收 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主管部门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 第二十二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履行已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 安置协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征地补偿费的 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征地补偿费提存手续,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 统征土地在国家未使用前、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承租人签订租赁耕作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用地清场时是否给予补偿 未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和地貌,不得挖沙。取土。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不得种植生长期一年以上的经济作物,前款所称统征土地,是指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付清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经市土地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所有权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用地公告。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用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第二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 明确征用的用途和期限.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第二十六条 已经支付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开发建设前发出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耕种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理,搬迁 逾期不清理和搬迁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中应当同时明确对耕种单位或者个人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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