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耕地保护。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 发展和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 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减免 侵占。挪用,市各级国土资源 农业。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 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每块独立的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 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方面的内容,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界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档案、并抄送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市、区.镇 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