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市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三十五条、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通过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地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三十六条。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在完善相关手续后 应当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但不得利用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转让、出租等其他处分行为、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涂改 否则无效.经批准允许用地单位更名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记载的事项有误的 应当办理换发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逾期项目未竣工的,用地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 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 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出终止供地决定。第三十八条.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土地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应当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地块位置 二.土地用途。三、出让,承租.年限,四,地价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土地利用条件.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内容 六、项目动工开发期限,建设期限,七,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对建筑物的补偿。八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的条件,九,合同终止的情形 十.享受地价优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补交地价的情形,十一.违约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应当约定租金的调整时间,幅度和方式。以及合同终止时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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