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政府调控。第六十二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并予以公布、市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市场调控体系,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土地供应量,平衡供需关系,第六十三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制度,对地价变化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土地供应,地价和交易信息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应当每两年修订一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规划的调整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和进行听证后作出修订 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可以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制定标定地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五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组织评估 土地使用权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的起始价和保留价应当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制定。第六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当土地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者市场公布的土地交易价格百分之五十时、市政府有优先收购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土地交易价格中包括房屋价格的、应当扣除房屋价格和投资利润,房屋价格为房屋的重置价格、投资利润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的百分之十五计算、第六十七条,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公告范围内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建筑物和土地功能,其房地产权拟转让 出租 抵押的.房地产权人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房屋征收公告的内容,不告知的、由房地产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