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