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 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 执行标的灭失的,四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