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 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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