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执行.一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 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