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 且无正当理由的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 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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