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 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 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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