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 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