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 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 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