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 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