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 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