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 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 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 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