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止执行,一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 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 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