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 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无财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