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 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 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