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 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变更 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 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