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 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 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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