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 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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