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 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 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 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 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 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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