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查封 扣押。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 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 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 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 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