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 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 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 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