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 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查封 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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