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 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 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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