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 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 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 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 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依法销毁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 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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