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 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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