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 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 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 扣押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 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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