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 扣押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 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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