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 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 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 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 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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