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查封 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 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 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 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 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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