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冻结。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 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 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 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 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 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