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冻结.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 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 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 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