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十九条 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十一条.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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