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 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 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第十五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 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 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