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 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 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 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 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