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 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第十四条。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 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第十五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 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