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 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 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第十四条,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 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 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 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