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 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 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第十四条、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 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 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