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 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 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第十四条,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第十五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 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八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