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 执行措施 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 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五条。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