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 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 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五条、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六条 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八条 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