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 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五条 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 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八条 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 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