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失职行为、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四条 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五条。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八条 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 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 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