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失职行为.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 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五条。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 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六条 因过失导致诉讼 执行文书内容错误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 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 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