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失职行为、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强制措施 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五条,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七条 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 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