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失职行为,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强制措施 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四条 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五条。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 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 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