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登记注册事项,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 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 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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