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开业,变更名称 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 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 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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