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开业。变更名称 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 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 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 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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