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告 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 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 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 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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