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开业。变更名称 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必须登报声明后 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 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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