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 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转让 出卖和擅自复印,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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