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业.变更名称 注销 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 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 方可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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