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年检费 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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