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告 年检和证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 扣押 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 方可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 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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