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开业登记.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 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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