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业登记.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以刻制公章 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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