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业登记,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 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 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 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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