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业登记,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 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证件、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 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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