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业登记.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 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 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 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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