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业登记,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 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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