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业登记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 证件,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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