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业登记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 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 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 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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