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开业登记,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 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 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 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 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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