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4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强2024年1月22日第一条,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 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第五条,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第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确定的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