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报警装置7.3。1.氢气设备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1,储氢容器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 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 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3,火焰报警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3,2,氢气压缩机应按本规范第6,2 5条设置报警装置。7。3、3、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 4,体积分数 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7 3,4,加氢站设置站内制氢系统时、各项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撬装式制氢装置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4或。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3的有关规定。7,3,5,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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