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 1、动力机器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满足下列性能要求,1、在静力荷载作用下.应满足地基和基础承载能力及变形要求,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动力基础,尚应满足稳定性要求。2、在地震作用下.应满足地基和基础抗震承载能力要求,基础抗震稳定性要求,3,在振动荷载作用下,应满足地基和基础承载能力的要求,基础容许振动的要求,周边环境对振动控制有要求时。尚应满足环境振动,人员舒适度和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3。1.2,动力机器基础的形式 应根据动力机器类型和型号、工程地质条件 振动响应控制要求等综合确定 3。1、3,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时,应避免基础产生过大或不均匀沉降,3、1,4,重要或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机器,在基础上应设置永久的沉降观测点.在基础施工.机器安装及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观测和记录、3,1.5 动力机器基础不宜采用液化土 软土地基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局部存在液化土,软土地基时,宜进行地基处理 大型和重要动力机器基础应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3,1 6、动力机器基础设置在整体性较好的岩石上且采用锚桩,杆、基础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设计、3.1 7、动力机器基础与建筑物的基础,上部结构以及混凝土地面宜分开、3.1,8、当置于天然地基的动力机器基础与毗邻建筑物基础的埋深不在同一标高时、基底标高差异部分应回填夯实。3.1.9,当管道与机器连接而产生较大振动时。连接处应采用减振或隔振措施.3,1.10,当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不满足人员健康,生产过程,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容许振动标准及影响建筑物的长期使用寿命时。应采用隔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