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产权人提出的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稳固性.3。1,2.加固后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产权人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3 1、3,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不应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 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3、1 4.对高温,高湿 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 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 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3 1.5、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不应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且不应导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3,1 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钢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3.1、7、钢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 应由产权人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2、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使用结构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产权人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3,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4,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5。当为局部加固时 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6,在钢结构加固设计文件中 应依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注明该结构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3 1。8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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