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系统调试5,1 一般规定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编制调试方案。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5,1 2,系统的调试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的功能调试,首先对组成系统的各个部件全数进行主要功能检查.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的相关规定 之后依据设计文件对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系统调试过程中 对于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产品应进行更换.对于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系统功能整改后,应重新进行调试,5,1,3.在部件调试或者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可能会对系统线路进行短路。断路处理、同时为了防止系统部件的误动作.还会切断部分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5 1,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并将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提交建设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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