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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系统调试5。1,一般规定5.1,1,施工结束后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5。1.2,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 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的规定、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3。主要功能 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5.1 3、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 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5 1 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 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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