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系统调试5、1、一般规定5、1 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5.1.2。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3、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5,1。3.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5.1、4.系统调试结束后 应编写调试报告 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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