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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系统调试5 1.一般规定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 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系统调试前 应编制调试方案,5、1,2,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 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3。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 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 并应重新进行调试。5.1。3、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 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5.1 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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