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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调试5.1、一般规定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 编制调试方案.对系统进行调试 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5、1,2。系统的调试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的功能调试、首先对组成系统的各个部件全数进行主要功能检查 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相关规定.之后依据设计文件对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系统调试过程中、对于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产品应进行更换、对于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 系统部件更换或系统功能整改后.应重新进行调试.5 1.3、在部件调试或者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可能会对系统线路进行短路.断路处理,同时为了防止系统部件的误动作,还会切断部分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5 1 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并将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提交建设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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