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给水排水及设施9,1,一般规定9 1。1.余热发电给水排水设计应与水泥生产线给水排水设计统一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9 1 2,技术改造工程余热发电的水源宜在水泥生产线水源的基础上扩容,当另辟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的有关规定。9 1,3 余热发电生产。生活。消防 给水和排水管网、应与水泥生产线对应的管网相接,9,1,4。水工建.构 筑物及生产、生活,消防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9。2,供水系统9。2.1、余热发电生产用水量应满足发电工艺要求 余热发电生活用水量、绿化与浇洒道路用水量.设计未预见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9。2 2.余热发电供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的有关规定,9、2,3.附属设备冷却用水应满足设备对水质和水温的要求 冷却水供水系统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的有关规定。9 2.4.余热发电补给水系统应设置流量计量装置 9.3 冷却构筑物和冷却水泵9.3、1。冷却塔塔间距以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9。3、2。机械通风冷却塔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总冷却水量应满足最大工况下的计算冷却水量的120,的要求,冷却塔风机宜选双速电机.9 3.3 冷却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9.3.4 运行的冷却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工况下冷却水量的120、的要求 水泵扬程应满足系统最高阻力的115,的要求 水泵电机宜变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