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给水排水及设施9,1,一般规定9.1,1,余热发电给水排水设计应与水泥生产线给水排水设计统一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9。1。2。技术改造工程余热发电的水源宜在水泥生产线水源的基础上扩容 当另辟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9、1 3.余热发电生产.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管网、应与水泥生产线对应的管网相接。9,1、4,水工建 构。筑物及生产 生活,消防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9.2 供水系统9 2、1。余热发电生产用水量应满足发电工艺要求 余热发电生活用水量、绿化与浇洒道路用水量,设计未预见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9.2,2。余热发电供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的有关规定,9,2 3.附属设备冷却用水应满足设备对水质和水温的要求 冷却水供水系统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T。50050的有关规定,9.2 4,余热发电补给水系统应设置流量计量装置。9.3。冷却构筑物和冷却水泵9、3,1 冷却塔塔间距以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9,3、2。机械通风冷却塔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总冷却水量应满足最大工况下的计算冷却水量的120 的要求,冷却塔风机宜选双速电机.9.3、3 冷却水泵应设置备用泵、9 3 4,运行的冷却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工况下冷却水量的120、的要求,水泵扬程应满足系统最高阻力的115 的要求 水泵电机宜变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