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筑气候区划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 1、1条.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第2,1,2条,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 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 第2 1 3条 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第2 1,4条,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九,的规定采用,注,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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