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气候区划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 1条 建筑气候的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第2.1、2条,建筑气候的区划系统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 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 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 1 2的规定.见文后插图 第2 1 3条。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本标准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 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第2,1.4条。建筑气候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二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一.至 九.的规定采用、注,当建设地点与本标准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本标准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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