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规定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 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 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 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7 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 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7 5,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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