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GB 16297,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 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 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 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 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 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