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要求11、2.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范围,根据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编写。市政府第24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下列规定接收保管,一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主城区 含北部新区。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档案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保管除本条,一。项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11、7。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时限,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十六条编写,市政府第24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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