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2,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 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本条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四十号规定列为强制性条文的 3,0,6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 本条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四十号规定列为强制性条文的,3,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 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专项验收.本条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列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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