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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3。0,2,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本条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四十号规定列为强制性条文的、3,0,6。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 时限,要求及责任.本条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四十号规定列为强制性条文的.3 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 补充、重新提请专项验收,本条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列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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