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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3、0.2、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 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本条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四十号规定列为强制性条文的.3.0,6,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本条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四十号规定列为强制性条文的,3 0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专项验收,本条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 列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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