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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3.0 2、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 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本条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四十号规定列为强制性条文的,3,0.6、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 本条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四十号规定列为强制性条文的.3。0、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专项验收 本条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条例 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列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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