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6年10月26日在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济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各位主任 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以及征集的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10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形成了、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运输煤炭 渣土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容易挥洒.既会对道路卫生造成污染、也会对交通安全带来隐患,条例草案对此应当作出严格规范.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采取严密篷盖 封闭。冲洗喷淋等相关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飞扬或者轮胎带泥行驶等造成污染,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咨询员提出,户外广告管理中尚未涉及到公益广告 应当区分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加大公益广告宣传力度。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 增加了两条、即。因公益活动需要。确需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 宣传标语的 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租广告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广告面积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一,户外广告设置期间.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设置的期限,区域及公益内容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沿街,广场等地的照明灯通宵照射、易形成光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 小街巷的照明灯因损坏 污浊。陈旧未及时修护、导致居民出行不方便不安全、建议结合实际予以细化。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修改为、城镇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据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不得以强光照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城镇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城镇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 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 修复、更换、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夜景亮化设施的开闭时间 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城区存在饲养鸡鸭鹅等家禽行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环境卫生污染,城区应当禁止饲养、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一条.即,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 鸭、鹅,兔.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饲养人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处以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千元,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随意堆放、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也破坏社区容貌环境卫生.必须予以规范堆放清理.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 倾倒,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 责令改正 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咨询员提出,要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应当增加相关规定 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个章节,即.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当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 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第五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执法巡查。投诉受理。有奖举报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发现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说理式行政处罚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第五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应当着装规范.佩带明显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规范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理由 标准 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章规定.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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