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所有人。使用人 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如下.一,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天桥,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 轨道交通 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电力,通信 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管线 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五,早市.夜市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设立单位负责,六.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七 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 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八。河流.湖泊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十.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十一 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负责 十二。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四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 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 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 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 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 污水及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违反前款规定 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导致责任区容貌秩序 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本辖区责任人签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按要求签订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不签订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确定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并通知责任人.第十六条、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 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