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6年8月22日在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各位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当前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着法律法规缺失 执法主体不明 属地管理不到位.执法保障不足,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城乡环卫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制约了我市城管执法工作进一步上水平。上台阶,首先.管理主体已发生变化。2015年我市完成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合了市政,园林,环卫,执法等职能.构建了,执法,管理,服务,三位一体的大城管格局 原有的条例,办法中规定的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已发生变化。其次 执法管理依据不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未通过立法确认、执法合法性和执法主体地位备受争议,借法执法的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处罚种类,没有设置处罚的具体幅度和标准 尤其是没有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强制措施和手段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极易引起执法冲突,第三,中央有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 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 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因此.按照中央指导意见、制定出台 条例 明确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以及强制措施,切实建立起城乡统筹的城管法规体系,十分必要且十分迫切、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法律依据 在学习借鉴昆明、温州。宁波.深圳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4月下旬形成了草案初稿,然后分别征求了各县市区城管 执法 局和市规划 住建等11个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的意见.8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为总则.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监督和保障。附则六个部分,需要说明的是 条例,草案.在法条表述上,采用了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合并为一条的表述形式.规定了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 更便于操作。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创新性,一,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主体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条例,草案 规定了市城管委.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镇街、村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构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二 规定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条例、草案 明确了责任人和责任区的确定方法,以及责任人在责任区内的具体责任和不履行责任区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明确了执法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 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行使、四。设置了处罚的幅度和标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对擅自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擅自圈占公共场地设置停车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方式 设置了处罚的幅度和执行标准、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五 建立了执法监督保障体系.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信息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制度 实行向社会购买管理服务 规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机制.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