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殴打,辱骂,刁难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五,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联合执法制度与执法保障机制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 殴打相关工作人员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信息,应当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九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 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管理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六十条 建立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协管员制度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不超过在编人员的前提下.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配置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协管人员的教育管理.鼓励创建各类城市管理志愿者队伍 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第六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查阅,调阅.复制 拍摄有关证据材料.三。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情况下.建议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构 筑物提供相应服务、四、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五 利用违法建 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六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并落实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联席会议 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