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东省新增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经办规范 DB37/T 4236-2020
  • 山东省近岸海域空间资源动态监视监测技术规范 DB37/T 4217-2020
  •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实施规程 DB37/T 4242-2020
  • 山东省煤矿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4194-2020
  •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元 第1部分:人口 DB37/T 4223.1-2020
  • 青岛市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创建指南 DB3702/T 0001-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标准 基本要求 DB37/T 4220-2020
  • 山东省矿井通风阻力测试细则 DB37/T 4191-2020
  • 潍坊市老旧小区红色物业工作规范 DB3707/T 10-2020
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建 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七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向市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按照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面积 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八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 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 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篷.网,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前款规定的、进行劝导 告诫,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在空中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设置规范,安全有序 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废旧管线 杆体 箱体等设施应当自弃用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拆除。违反前款规定,管线,杆体,箱体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或者弃用后不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商亭,棚厦等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 逾期不拆除的 由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等,违反前款规定的.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园 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放置物品,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铺设的道板砖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出现损坏,缺失时 应及时修复.更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 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 停车场所。不得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所的.或者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窨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补装。更换或者正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运输煤炭。垃圾 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照规定的路线 时间行驶。并采取严密篷盖,封闭,冲洗喷淋等相关措施、防止物料泄漏 遗撒.飞扬或者轮胎带泥行驶等造成污染。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原状.并进行验收 经批准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 或者占用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及公用地面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设置或者未按标准设置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一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保持外形美观 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城镇容貌和居民生活。对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城镇容貌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更换.违反前款规定的,限期维修 翻新或者更换 逾期未维修.翻新或者更换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镇建,构、筑物墙面,玻璃橱窗内外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不得设置门头牌匾、或者利用条幅 旗帜 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自制工具为载体设置LED显示屏等形式的广告进行巡回宣传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因公益活动需要.确需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形式、规格等设置,设置期限届满后 应当及时拆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租广告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广告面积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一,户外广告设置期间 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设置的期限,区域及公益内容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 广场等公共场所涂写 刻画广告或者张贴,散发印刷品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伪造证件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发布广告的.由新闻出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计生部门查处 第四节,城镇照明管理第三十七条.城镇照明设施的设置 应当依据城镇照明专项规划 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不得以强光照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城镇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城镇照明设施的图案 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夜景亮化设施的开闭时间 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 拆除,使用城镇照明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