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东省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物联网规范 DB37/T 4239-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3部分:流动人口信息 DB37/T 4221.3-2020
  • 山东省区域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规范 DB37/T 4308-2021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6部分:医疗保险信息 DB37/T 4221.6-2020
  • 济宁市公务用车配置网上办理规范 DB3708/T 2-2020
  • 山东省体育技能培训机构评定规范 DB37/T 4226-2020
  • 山东省节约型机关创建规范 DB37/T 4255-2020
  • 潍坊市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南 DB3707/T 26-2020
  • 山东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通用管理规范 DB37/T 4211-2020
  • 山东省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DB37/T 4189-2020
第八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第六十五条,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六十六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保证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确保亮灯率和设施完好率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第六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盗窃,围圈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二 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或者设备上接线用电.三、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电力 通信。有线电视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六。向灯具,检查井,台座内投放污物.七。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标识,宣传品。广告 八,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者地下管线安全地带乱搭乱建 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九,其他损坏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行为.第六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协商签订迁移.拆除协议,并承担新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损坏的 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维护管理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七十条 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告知园林绿化部门,由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因不可抗力出现树枝折断,树木倒伏等情形 危及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维护管理单位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告,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