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功能照明等.县。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指导,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 应当依据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市政设施、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 在立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 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桥梁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