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城市功能照明等 县、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指导,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 应当依据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市政设施、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立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 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 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 广场,道路、桥梁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