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功能照明等.县。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指导,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市政设施,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立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县.市 范围内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 广场,道路、桥梁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