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功能照明等、县.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指导,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市政设施,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立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 在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县 市,范围内的。由县 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 扩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桥梁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