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功能照明等。县,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指导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市政设施.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 在立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县 市.范围内的 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桥梁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