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级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功能照明等.县 市,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报送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统筹指导.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项目 应当依据市政设施的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市政设施,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立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市政设施的.在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县、市 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 利用建筑物 停车场。广场、道路,桥梁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