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桥涵管理第四十一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建立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第四十二条.负责城市桥涵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涵设施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保证桥涵设施安全,第四十三条,检测评估确认为危桥的,应当采取措施,禁止车辆通行 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告。存在安全隐患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应当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识,第四十五条,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占用城市桥涵 二、建设与保护城市桥涵无关的建.构.筑物 三.从事危及城市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四.损坏城市桥涵设施和标识 五,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识,宣传品.六.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设置景观照明.园林绿化、交通信号 监控.无线电转发等设施,七.其他危害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宽,超重的机动车辆需要通过城市桥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七条,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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