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管理。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综合管廊,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道路等方面的内容.编制时应当优先考虑综合管廊敷设模式.预留地下道路的空间,第四十九条.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设置设施的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第五十条,根据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五十一条、在城市道路空间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设施时。技术规范允许的。应当设置在地下 第五十二条,已建成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综合管廊 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地下综合管廊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原有管线应当逐步迁入地下综合管廊、第五十三条。对废弃的地下管线 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并依法报送相关档案资料,第五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