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六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设施占用 挖掘.加强养护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和安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等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告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补办手续。第二十九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应当持下列资料办理许可手续、一,临时占用道路申请书、二,占用位置示意图,平面图现场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三.道路施工作业及交通组织方案.四.对原有设施的保护方案。第三十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办理许可手续,一。挖掘道路申请书 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三、道路施工作业及交通组织方案,四,对原有设施的保护方案 第三十一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计划并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作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决定前。应当采用社会公示 通知等方式告知相关管线单位、相关管线单位提出管线建设要求的,应当同步实施。第三十四条,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使用。不得转让,出租,二,占用期满。恢复原状.三 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予以修复。第三十五条。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挖掘施工期间 采取措施保护原有地下管线设施,二、围挡挖掘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公示许可内容和交通组织方案 采取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三。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时间组织施工 确需变更的 向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四。挖掘施工完成后、在许可期限内按照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回填并修复路面.第三十六条。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 挖掘。二 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三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 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五 车辆运载的货物拖刮路面。六、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直接在路面上搅拌砂浆。混凝土。七,其他损毁,污染城市道路或者妨碍城市道路正常通行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因挖掘.维护城市道路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九条,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基础及基础以下部分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并书面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施工,第四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设施的、应当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 并具备防坠落 防盗窃,防沉降、防异响功能 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险、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