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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十五条,城市排水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实施,对原有的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 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相互混接。第五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第五十七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五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 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第五十九条。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渗滤液、泔水,粪便,禁止在城市排水管线覆盖面从事挖坑取土 种植树木 爆破,打桩等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六十条,城区河道规划绿线以内为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城区河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加强城区河道的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安全运行 第六十一条、在城区河道上建设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在立项前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在城区河道内填堵原有河道沟叉 注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经过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城市强渗漏带范围内的城区河道 禁止采取防渗措施 有条件的城区河道,应当采用自然生态驳岸形式 第六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污水.雨水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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