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地下空间 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统筹协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保障财政投入,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权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承担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 应急处置工作 并给予资金保障,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七条,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市政设施建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运营市政设施.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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