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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 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优先发展、统筹协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 保障财政投入、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权划分 负责所辖区域内承担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应急处置工作.并给予资金保障。第五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七条,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市政设施建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运营市政设施,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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