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城市桥涵 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优先发展 统筹协调和建设 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保障财政投入,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权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承担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管理 维护。应急处置工作.并给予资金保障。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市政设施建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运营市政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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