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土地执法监察 第二十五条。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指导相关执法机关,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辖区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第二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城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在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城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市、区两级国土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忠于职守。精通业务。秉公执法。特别能战斗的执法队伍.保证执法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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