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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需要.下达土地征收任务.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征地告知。土地征收报批前应将拟征土地位置,地类,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征地调查结果确认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第六条、土地征收报批、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拟定,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组件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审核上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审批。第七条,实施征收,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 由市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建设用地批复转发给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征收、城区人民政府按照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有提出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提出。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听证的 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法修改.两公告一登记。完成后、城区人民政府将土地征收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征收批复。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回的土地统一纳入市土地收购储备库、第八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征地补偿统一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费用,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政办发.2007.116号,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的相关规定核算、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市场评估、合同约定等确定、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征收土地涉及的补偿安置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自市人民政府下达土地征收批复 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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