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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第十九条,城区辖区内土地登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具体承办登记事宜、土地征收 供应后 土地权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事宜。第二十条、城区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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