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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土地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 第十九条 城区辖区内土地登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具体承办登记事宜。土地征收,供应后。土地权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事宜。第二十条.城区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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