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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第十九条 城区辖区内土地登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具体承办登记事宜.土地征收.供应后。土地权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事宜。第二十条。城区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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