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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收益分配。第十四条。城区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应,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符合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审核并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供应批复.第十六条,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公开出让后.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审核并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供应批复.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在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供应前期准备和后期实施工作。做好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第十八条、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宗地涉及泽州县.开发区的。按土地面积比例全额拨付泽州县.开发区财政 土地出让收益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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