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辖区内土地实行统一收购储备 建立统一的土地收购储备库,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的领导、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城区新增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均要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库。实行计划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与被收购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市财政局及时支付收购储备费用.第十三条,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共同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使用 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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