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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收购储备,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辖区内土地实行统一收购储备,建立统一的土地收购储备库、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的领导。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城区新增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均要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库、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与被收购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市财政局及时支付收购储备费用.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使用 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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