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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辖区内土地实行统一收购储备。建立统一的土地收购储备库,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的领导、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城区新增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均要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库 实行计划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 与被收购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市财政局及时支付收购储备费用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使用。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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