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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辖区内土地实行统一收购储备、建立统一的土地收购储备库,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的领导。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城区新增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均要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库 实行计划管理.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与被收购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市财政局及时支付收购储备费用,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使用。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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