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改正.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 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 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二 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 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 刻画、擅自张贴广告 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有关摊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四,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二、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 或者擅自关闭、拆除 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 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