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 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改正,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二.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 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有关摊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四、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二,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 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拒绝 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