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改正,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搭建、堆放 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二,在城镇道路.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有关摊位 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四、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围挡,侵占 损毁园林绿地的。二,损毁,盗窃 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 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