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可以代为改正 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搭建,堆放 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二,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有关摊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四 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围挡、侵占 损毁园林绿地的.二。损毁.盗窃 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 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清除 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 予以没收 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 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